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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成本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征地农民社会统筹费等征地审批和实施环节的有关费用;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控规费、危险房鉴定费、上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地质灾害防治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成本和土地整治成本,属于市级(集团)公司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集团)公司;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国土房管部门,并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支出计划,拨付相关区政府征地拆迁机构和单位。区县(自治县)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成本和就地整治成本,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拨付区县(自治县)征地拆迁机构。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和鼓励的利用方向,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渝办发 [2006]88号),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和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村综合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
  财政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各区县(自治县)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5]67号),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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