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7]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
(一)土地出让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前期垫付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土地租赁收入。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三)其他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公示和批准的出让地,其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全额缴入国库(以往年度已公示和批准的出让地,仍按原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缴库)。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管理,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称非税系统)直接征收,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