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严格执行《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持有健康合格证的人员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每年清洗二次以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化学制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必须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造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积水、垃圾,消除蚊虫孳生地和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活动。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成立后,应当在市、县(市)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爱卫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的杀虫药械。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