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湛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工作和生活环境质量,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卫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农业、教育、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任何人不得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以及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行为。不准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