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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努力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要选择一批基础好、技术力量强的企业作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七)积极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要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市内外就业工作,优化市外劳动力来我市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和管理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实施。

  (二)加快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0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在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他促进就业项目。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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