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2006)58号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和《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市直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各县(市、区)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将《通知》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
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各有关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时,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县(市、区)要按《通知》和《意见》的精神,切实落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湛江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证、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待业证、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同上。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湛江市财政给予50%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