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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湛府〔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地劳动力来我市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主要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净增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加快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湛江港口城市和粤西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优势,深入实施“工业立市、以港兴市”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临港工业和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小城镇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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