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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随意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
  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总面积5000m2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
  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实施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函告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房产交易、财政、工商、税务、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及房屋析产、抵押、交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户口迁入(结婚、出生的除外)等手续;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变更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
  被拆迁人、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迁出拆迁范围异地经营的,其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的变更不受上述限制。
  在暂停期限内因被拆迁人、承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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