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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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