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等(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但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全责征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湛江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实施方案》(湛府〔2002〕45号)、《湛江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湛府〔2004〕19号)规定的缴纳比例进行征缴。各险种缴费比例需调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