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货运车辆 1元/月吨辆 按核定吨位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客运大巴 20元/月辆
客运中巴 10元/月辆
出租车 10元/月辆
客轮、货轮 20元/月艘
(六)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1元/日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处理场的单位,按52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园林局根据生活垃圾的实际处理成本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举行价格听证。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应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建设局(市节水办)代收;
(三)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交通局代收;
(四)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第八条 对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需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并自觉接受其指导和监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经市市政园林局审验,发给准运证。
自收自运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和运输路线将生活垃圾运至指定生活垃圾处理场,并以进场时的计量按月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实施优惠减免范围及处理方式:
(一)按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3〕18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