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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卫生清洁费和上门收垃圾有偿服务费仍由原服务单位即各区环卫处、物业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3元;
  (二)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1元;
  (三)100㎡以下(含100㎡)经营门店按门店营业面积计征。
  表格:(略)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商场、学校、物业管理单位)、部队、团体及100㎡以上的经营门店(含酒家、宾馆、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按垃圾量计征:征收标准为100元/吨,垃圾量由市市政园林局和环卫基层单位一起核定,考虑到运输成本的合理分配,每月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费,工、矿企业轻质垃圾(废纸、木板、泡沫、废布、废纤维、树叶、树枝、杂草等垃圾)按体积征收,征收标准为50元/立方米。混合用水综合性水费的单位和居民,由征收单位根据服务范围及工作量、垃圾量,双方协商计量签订征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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