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户外广告权和冠名权,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鼓励企业投资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其广告权、冠名权等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
4.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营运人。
5.城乡地下管网开发权、机动车加油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6.私家小汽车吉祥号牌可实行竞价发放。竞价发放的号牌不超过每期发放号牌总量的10%,其余全部实行电脑自选。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收益。依法由国有资产享有的收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国有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管理。
(四)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包括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继续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把目前还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代行政府收费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收费)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努力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1.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即收即缴征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
2.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账户的清理管理力度,实行过渡账户每月缴库情况通报制度。(1)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予以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2)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的执收单位须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入汇缴过渡账户的管理力度,实行过渡账户每月缴库情况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