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拓宽政府财源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粤府〔2004〕40号文和粤府〔2006〕62号文要求,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一)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包括有限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严格、规范、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国有土地、海域、场地等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以及砂、石、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按有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招租或拍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