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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冀政(1981)277号 1981年12月29日)


  为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不断增进人民健康,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和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城市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实行块块领导、条块结合、各尽其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不断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第二条 要把爱国卫生运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都要建立清洁卫生日制度。驻市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指战员和街道居民,在坚持日常保洁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要参加一天卫生义务劳动。要分区负责,建立责任制,搞好卫生清扫、种草、种树、种花等工作。

  第三条 要结合城市统一规划,制订卫生基本建设的短期和长期计划。城市维护费和各项附加,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公用卫生设施和防疫医疗事业的建设。要有计划地增设公共厕所、垃圾场台、上下水道设施,加强清扫和卫生检查队伍建设,装备清扫和运输工具,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商店、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要设果皮箱、痰盂。对各种公共卫生设施,任何人均不得随意破坏和侵占。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实行专业清扫队伍(包括民办清扫队)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包干,定人、定时、定点清扫;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宫(馆)、公园、医院、菜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由各主管单位指定专人巡回清扫;马路两旁的门面橱窗、画廊等,有关单位要注意维修,保持整洁。要统一选定和设置广告栏,不得在街巷乱写、乱贴标语、广告和传单等。不经市政、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街巷两侧堆放物料支搭棚屋、施工作业。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和开挖路面
  等工程,要做到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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