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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大力实施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加大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的投资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凡列入国家级、市级计划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贴。
  (三)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1 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对企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资助。
  (五)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六)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投入专项资金等要向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倾斜,支持国家和市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也要加大对本地区重人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各金融机构要开发多种金融产品,与大中型企业签订银企战略合作协议,为装备制造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公司为装备制造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八)搭建资本市场平台,对相关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不断引入新的发展资金,并争取有更多装备制造企业上市融资,形成资本市场与技术产品市场的良性互动,为整个产业的快速扩张提供畅通的融资渠道。
  (九)加快推进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继续有计划地推进国有企业水电气分离,对分离改造工程给予适当补贴。市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推进企业主辅分离,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国有装备工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建立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权益的监督管理。不断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做大做强一批,嫁接改造一批,破产重组一批”,形成与市场经济完全适应的管理结构和经营机制,提高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运行效率。
  (十一)加强对我市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用地、用电、用气、运输、搬迁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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