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7〕11号)
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与管理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内退职工生活费(含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费用以及预留其他费用等劳动保障费用,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支付,也可委托改制企业代为支付。委托和受托双方应签订《职工劳动保障费用委托管理协议书》。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须在改制企业须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前,用现金向职工一次支付完毕,不得拖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交纳的劳动保障费用,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可与改制企业通过签订《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方式,明确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人员范围、管理内容、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代扣代缴和各项待遇的发放。
(三)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发放。预留劳动保障费用原则上由改制企业代为支付的,改制企业实行专户管理。改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统计发放台账和管理制度,并按照签订的《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按约定的发放方式及标准,向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人员支付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
企业改制后,如发生离退休人员待遇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新增的项目,改制后企业须按新规定支付,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不足的,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