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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外来人口居住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园区开发,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原则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一个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散居外来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应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配套建设集中居住区的同时,合理布点,规划建设1至2个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居住区。

  (二)完善配套。建设集中居住区要以人为本,完善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建设食堂、浴室、洗衣房、卫生间、超市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还要建立青年中心,并将网吧、影视室、活动房、阅览室、篮球场等文体娱乐场所纳入其中,以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入住,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和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集中居住区投资收益。

  (三)规模适度。为了提高土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为便于管理,新建的集中居住区应保持适度的规模,一般以建筑面积1至3万平方米,容纳3000至8000人居住为宜。

  (四)依法建设。集中居住区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用地及其他报批手续,不得违规建设。一个集中居住区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张房屋产权证和一张土地使用证,并注明用途。集中居住区原则上按集体宿舍的标准进行设计,每间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5至25平方米之间,可配置简易卫生间。利用各种闲置房屋改建集中居住用房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改建完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方可入住。

  (五)只租不售。集中居住区作为政府公益事业,在建设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集中居住区的房屋只能租赁给外来人口居住,不得出售,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六)规范管理。集中居住区必须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自建居住区由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其他的集中居住区应纳入当地社区进行统一管理,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帮助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治管理组织和党团组织,加强日常教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一)优惠出让土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取得,原则上都要通过市场运作供地。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乡镇(街道)及其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投资建造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其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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