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2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2.978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全市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调增0.07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统一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