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企业集团引进人才。对企业集团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副高以上职称、专家及学科带头人),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区人事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公安和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及配偶的户口迁移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配偶在农村的,由接受单位报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由教育部门落实安排子女择校入学,并免收择校等有关费用。企业集团确因发展需要,需批量引进大专以下本市急缺的适用性专业技术人员,应特事特办,准予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八)支持企业集团深化改革。对企业集团缴纳的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和教育费地方附加,以上年应缴数为基数,采用总额包干和确定增长比例的办法进行征收。已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已实行改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自主决定当年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年终经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办理结算手续,确定工资总额按实列支数和税前扣除额。对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实行重奖和股权激励。将做大做强企业集团与经营者、职工收入挂钩。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中属于上市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实行股票期权试点。企业集团在内部管理和运作都较规范的基础上,由于行使集团行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非营业性收费,可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允许在税前列支。积极探索对企业集团的财务列支采取提高业务费列支标准、递延资产提前摊销等政策。
(九)强化对企业集团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完成股票上市、资本市场再融资、单个投资项目规模超亿元、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超亿元、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荣获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一次性奖励(如市政府另有专项奖励的,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加强对经营者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集团经营业绩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弄虚作假、超报瞒报者,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培育发展企业集团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