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人事部门负责对由地方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重点是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保情况)、缴费的自查工作。财政、人事部门发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给有关单位自查填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填报《应为员工补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名单统计表》,于5月31日前将有关单位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社保、地税等部门。
工商部门4月底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单位名单及地址,以便督促企业参保和缴费。在工商证照年检、验证、变更等工作过程中,要查核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保缴费及办理社保年检,并将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信息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
(2)联合上门排查阶段(6月1日至8月24日)
从地税、财政、劳动、社保、人事、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五类用人单位”(即自查中发现的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参保职工占用工人数比例严重偏低的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的单位;电话举报的不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用工规模较大的建筑、房地产、饮食、娱乐、制造等行业;辖区内所有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单位;长期欠费的单位)进行排查,上门实地核实其用工人数、参保职工人数、缴费欠费情况等,并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检查表》、《应参保未参保业户名单统计表》、《参保职工比例偏低的业户名单统计表》、《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名单统计表》等。
(3)调查小结阶段(8月25日至8月31日)
审核分析排查情况,列出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具体对象及存在问题,对前阶段的调查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有关总结情况书面报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稽查整改,实现尽保尽收
1.目标任务: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参保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和应收尽收。
2.工作主体:由市地税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社保、工商、财政、人事、司法、审计、宣传等部门大力协助。
3.时间安排: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4.具体实施步骤:
(1)明确整改对象阶段(9月1日至9月7日)
市地税、劳动保障、社保、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排查的情况,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名单。
(2)限期整改阶段(9月8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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