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工作重点
(一)消费品市场,重点为服装市场。
(二)没有消防合格证的市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尤其是列入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的市场。
(四)存在“三合一”状态的市场。
六、整治工作分工
(一)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各个市场依法办理市场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完善合法开业手续。
(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督促各个市场完成消防整改,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各个市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四)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要积极配合市工商、消防、安监部门,督促所属市场完成各项整改。
(五)市建设局要与市工商局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做好历史遗留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市场的登记发证工作。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各个市场,按整治要求,落实整改,并组织验收。
七、整治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5月15日),为前期准备和工作部署阶段。市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整治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并将整治工作布置到各相关单位和市场。
第二阶段(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12月30日),为整治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整治工作分工,督促各个市场按整治标准,完成各项整改。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0日),为验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的整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2月组织工作组赴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八、整治措施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必须强化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及时采取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一)市工商局须于2006年6月15日前对未办理市场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发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并报市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所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由市工商局负责跟踪督办。
(二)市公安消防局要认真组织力量对全市各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的,要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对原已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但还存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各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跟踪督办,并组织整改验收。2006年6月15日前将发给有关市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报市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