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打假办。各县(市、区)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组织,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镇(乡、街道办)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