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打假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湛江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市人民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