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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启动编制全省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以及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专项规划。以小流域为单位,将工程措施、植被措施与农业耕作措施结合起来,对重点水土流失地区进行综合治理。针对各地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综合治理,形成多目标、多功能、多效益的综合防治体系。建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体系。继续实施丘陵山区和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4.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及综合利用工程。一是加大对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的推广力度,全面解决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与综合利用的问题,开展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试验示范,探索促进该项技术快速推广的生产组织方式。通过采用少免耕耕作制及支持购买还田机械等措施,培植一批秸秆直接还田的村、镇、县,使该项技术更加轻型、简化、省工、高效,取得更好的综合效益。二是培育一批秸秆加工利用企业。考虑区域布局,选择条件较好的,以财政专项与贴息贷款扶持为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对秸秆发电、秸秆加工成型燃料、环保型墙体材料、中密度板、草编织等秸秆加工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指导力度。促进上规模、上水平,形成品牌,使其做大做强。三是培植秸秆做食用菌基料的种植大户。重点放在苏中、苏北地区,加强对秸秆做食用菌基料、生产食用菌的栽培技术转化培训,培植一批食用菌示范大县。四是重点支持发展秸秆养畜示范县。以抓好国家和省级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为载体,对利用秸秆青贮、氨化、膨化、压块和微生物发酵等多种方式制成饲料养殖企业、大户实行定额奖励。加强技术指导,逐步推行商品青贮、氨化饲料试点,加快秸秆颗粒饲料的研制和开发。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加强水资源保护。一是截污导流。根据“先治污、后通水”的要求,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供水工程建设目标相适应,完成沿线截污导流工程建设。二是水源保护。实施苏北、苏中主要引水河道清水通道工程,保护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重要湖泊和水库水源,重点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三是河湖生态修复。进行梅梁湖、东太湖生态清淤,重点实施新沂河和淮河入海水道生态治污。
  (六)改善农民生活。
  1.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在扶贫开发对象上,突出重点,下移重心,坚持瞄准经济薄弱乡村,锁定农村贫困农户。省里主要对苏北地区经济最薄弱的1011个村给予重点扶持,其他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按照省里的部署负责实施。
  --在扶贫开发责任上,实行省统一规划部署,市、县组织实施,坚持任务和责任到市、县,项目和资金到乡、村。在扶贫开发途径上,坚持实行整村推进项目扶贫,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扶贫,推进农业产业化带动扶贫。
  --在扶贫开发措施上,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覆盖面,强化科技扶贫措施,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继续实行“五方挂钩”帮扶,大规模选派干部驻乡村帮扶,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2.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开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途径。坚持“南北挂钩、城乡统筹、面向全国、拓展海外”的思路,继续实施500万农民大转移工程,实行就地扶持与向外输出并举,就业与创业并重,职业转移与身份转移结合,广泛开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途径。
  --大力发展非农职业技术教育与就业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率与其受教育程度、非农就业技能水平密切相关。要加快实施《2004-2010年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苏政办发〔2004〕18号),为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提供人力资源战略投资与储备。
  --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水平。非农工资性收入、民工权益保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而目前江苏有组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仅为16%左右。要将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水平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3.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从而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要继续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扩大劳务输出,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要制定政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努力增加农民的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着力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强力推进农区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为农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的农村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加快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实行社会救济;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济制度,进一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改进与完善救助方式。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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