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鉴定人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六、司法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出具司法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受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当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办理超越核准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损坏或遗失。
(八)司法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文字应准确、简练,照片、图谱应清晰、整洁,特征和符号应规范。
(九)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参加法庭质证。
二、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二)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和不良动机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