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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司法鉴定人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六、司法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出具司法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受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当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办理超越核准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损坏或遗失。

  (八)司法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文字应准确、简练,照片、图谱应清晰、整洁,特征和符号应规范。

  (九)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参加法庭质证。

  二、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二)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和不良动机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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