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司〔2006〕73号)
湛江市各司法鉴定所: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并按《湛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
湛江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
一、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应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
二、司法鉴定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事鉴定活动;尊重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司法鉴定人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行业规则和专业技术标准从事鉴定业务工作,不受其它单位、个人的干预。
四、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必须公正廉洁、勤于进取、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