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培训阶段(2006年6月至7月)。
(一)培训对象:市华侨捐赠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长以及负责侨捐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和内容:召开全市动员会议,布置全市开展华侨捐赠项目普查、确认、监管工作。培训内容: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学习和掌握捐赠人的权利、受赠单位责任与义务,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有关内容。
第二阶段:普查确认阶段(2006年8月至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华侨捐赠财物或捐资兴建的项目进行全面普查造册登记(普查登记表另制发),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对捐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当地侨务部门申报确认,填写和完善《登记表》、《报批表》,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发确认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调查、核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对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进行确认,建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华侨捐赠项目编号、名称、捐(建)时间、捐资数额、捐赠人名称、使用管理单位、投诉电话、挂牌单位和日期。市直单位要在10月底前做好华侨捐赠项目的普查登记工作,捐赠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市侨务局申报确认、签订责任书,对华侨捐赠项目要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第三阶段:建立和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1月至4月)。受赠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就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并与当地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使用维修管理制度、改变用途报批制度、公示制度等。各县(市、区)侨务部门要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对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和完善四项监管制度:联系制度、审核备案制度、改变用途报批制度、年度检查制度。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5月至6月)。做好普查资料的汇总、分类,电脑录入、上报工作,做好华侨捐赠项目确认、挂牌工作以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并对华侨捐赠项目普查、确认、监管工作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