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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取得较大的发展。我市人口众多,临床用血量大,每年约需600万毫升,约需3万人次无偿献血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由于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的献血意识还很淡薄,县(市、区)献血量只占当地用血量的50%左右,全市自愿献血率仅占60%,致使我市血液偏型缺血和血库供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仍受到较大的威胁。为提高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保证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特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在我市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

  一、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激励用血者本人及亲友积极无偿献血、关爱生命、相互救助亲友生命,以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其意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缓解血液的供求矛盾,防止“血荒”现象出现,保证我市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二、互助金制度的内容未有参与无偿献血的人临床用血时,除交纳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成本费(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还应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者收取,收取后直接汇入市互助金财政专户管理。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市、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返还。

  三、互助金的收取范围

  (一)只收取全血和红细胞血液制品(如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的用血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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