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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运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乌政通〔2006〕6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一场雪一检查(一评比、一通报、一奖惩)。

  二、考核对象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

  (二)头屯河区、米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考核内容

  (一)主次干道冰雪清运完成情况;

  (二)外环路、河滩快速路冰雪清运完成情况;

  (三)巷道、庭院、城乡结合部冰雪清扫清运完成情况;

  (四)门前三包责任区、交通岛等公共区域冰雪清运完成情况;

  (五)机械化清运冰雪完成情况。

  四、考核标准

  (一)雪停后,快速路(含桥上、下)、主干道(含机动车道、人行道)、次干道、巷道、庭院内必须在交通管制时间内将积雪清除干净;严禁向路面扬(晒)雪;

  (二)清扫后的积雪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清运干净和保持整齐:

  1.主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在雪停后3个工作日内清运干净;

  2.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在雪停后5个工作日内清运干净;

  3.巷道、庭院在雪停后7个工作日内打扫干净、组织清运、保持整齐、确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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