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会[2007]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现将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一)报名时间:
  2007年6月11日-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会计学会(中山西路2230号1号楼1313室,电话:64386502)
  2.上海市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陆家浜路1054号3楼,电话:63788111、63185500转1334分机)。
  (三)考试时间:2007年9月2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五)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