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考核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公示栏上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申报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支持,在市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用于耕地开发及土地整理项目中予以适当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上报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