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对《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规定的相关指标,对各县(市、区)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以及市内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调整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内,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至少考核2次。考核的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