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湛江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06〕85号),结合我市实际,从2006年秋季起,在全市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本市农业户口(含城镇农业户口,下同)、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改革前的户籍分类情况或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来核定。
(二)坚持就地入学的原则。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本市随同父母跨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1.本市随同父母跨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的农业户口学生进城(不含乡镇,下同)入学就读,具备如下条件的,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1)属本市农业户口。
(2)随父母或监护人流入城区,并在流入地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
(3)在城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要提供流入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副本;进城务工的农民,要提供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4)符合入学条件,并提供户口本、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本市随同父母或监护人在农村(含乡镇)之间流动的农业户口学生,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