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覆盖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印制,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按照城乡有别、相互对接、逐步统一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和城镇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双轨运行,以后再根据户籍改革的进程,争取在3年内逐步并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通过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具体办法按省统计局、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建立与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扩大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湛府〔2006〕58号)的规定,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安置困难群体就业。要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范围,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要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技术岗位更多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提高本市辖区内劳动力就业参与率。对招收本市大龄并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县(市、区)补贴的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91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岗前或转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