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村青年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村青年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村青年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村青年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村青年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制订农村青年培训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参加培训的农村青年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村青年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村青年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六)推行劳动预备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收农村青年,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七)加强农村青年培训服务工作。加强农村青年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村青年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做好农村青年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村青年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农村青年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村青年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村青年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八)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村青年的特点,深入农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和推广活动,充分调动农村青年参与“百万工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依靠各类新闻媒体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树立“百万工程”良好品牌形象,不断扩大“百万工程”的社会影响,营造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实施“百万工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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