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精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调查研究和听取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及要点示意图(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使用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
(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