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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失效]

  1、本人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非农业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或退休职工;
  2、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技术专长;
  3、经营项目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4、不雇工剥削;
  5、所经营的项目要有利社会,方便群众;
  6、经营食品、饮食业的要符合卫生要求;
  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允许开业。
  从事特种行业的,要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歇业、转业、合并等,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国营工商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个体工商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业户所需要的货源、原材料,原则上由各业务批发部门或批零兼营企业供应。针对个体工商业本小利薄的特点,在供货上要给予方便,尽量做到就近拆包供货,方便挑选,不要硬性搭配商品。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食品、饮食业所需粮油,原则上供应议价粮油,对有地方特殊风味的食品和饮食业,也可以能照对集体工商业的供应办法,核定指标,供应平价粮油。各业务主管部门不经营或供应不足的商品,允许个体工商业户到集市和社队企业自行选购。
  六、国营工商业供给个体工商业的商品,经批准照章纳税的享受国营批发价格。经销、代销的要给予合理的手续费。个体工商业户出售国营商品,允许议价销售。不准从国营和集体商店以零售价套购商品,加价出售。服装加工、修理业等收费标准,允许双方议价。
  七、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征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待业青年,可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人民银行允许个体工商业户凭营业执照在银行开列帐户。资金有困难的,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八、个体工商业者与国营、集体所有制工商业职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享受同样的政治待遇。根据个人条件,可以参军、升学,可以招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政府的保护。
  个体工商业户按照规定纳税及上交管理费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不得平调、摊派或占用他们的财产、资金和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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