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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冀政(1981)2号 1981年1月5日)

  一、个体工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必要的补充。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劳动,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有积极作用。要在有利于安排劳动就业、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下,积极发展个体工商业。
  二、凡人民生活需要而国营和集体工商业不经营或不能全部包下来的产品(商品),都允许个体经营。当前主要发展以下行业和项目:
  1、修理业:修理钟表、收音机、照相机、乐器、电器、钢笔、教学仪器、车辆、家具、炊具、其它生活用具等;
  2、手工业:绘画、裱糊、雕刻、纸花、玩具、塑泥人、吹糖人、纺织、刺绣、抽纱和黑白铁、服装加工等;
  3、饮食业:各种小吃部、饭馆、茶馆、酒馆、冷饮等;
  4、服务业:理发、修脚、洗染、修鞋、照相、广告设计、图案设计、打字、刻写等;
  5、建筑业:房屋设计维修、水电安装、粉刷门窗墙壁等;
  6、运输业:使用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承揽客、货运输,及在车站码头代客包装、装卸、搬运等;
  7、零售商业:小百货、小土产、小五金、日用杂品、烟酒、火柴、干鲜果品、鲜活商品、文具、菜籽等;
  8、文化事业:书报摊、租赁小人书等;
  三、在经营方式上,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的特点。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来料加工。可以走街串巷,在不妨碍交通而又方便群众的地方摆摊设点,也可以自设门市部挂牌匾。
  允许一人经营、夫妻俩或全家经营。有特殊技术者可带一两名徒弟,带徒弟要订立师徒合同,规定师徒双方的义务、学徒期限和报酬等。
  可以自营,也可以为国营企业经销、代销,还可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城乡间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
  设立摊点需要房屋,可以向房管部门或居民租用,也可以搞简易棚屋,城建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
  四、个体工商业户都要经过批准。其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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