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服务业用水价格及自备水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淄价字[2007]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了促进我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7年6月1日用水起,调整普通经营用水综合水价和自备水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自来水公司供服务业(指普通经营,下同)用水综合水价由现行的5.52元/立方米调整为3.385元/立方米;特殊经营用水价格不作调整。
二、其他区县自来水公司供服务业用水的综合水价,按照与工业用水执行同价的原则同时调整,并于2007年5月25日前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