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淄价字[2007]100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公用事业局,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7年6月1日用气起,调整服务业用气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公司供应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仍执行现行销售价格不变。
二、 淄博诚信燃气公司供工业生产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1.98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管道焦化煤气最高销售价格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05元/立方米。
三、各燃气公司供服务业(宾馆、饭店)和学校、幼儿园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3.00元/立方米、2.6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2.10元/立方米;管道焦化煤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1.0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