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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7]7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实施。为切实保障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实施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取消农村中小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需要为学生购买练习册、试卷等,一律纳入作业本费用中,不足部分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另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校要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强迫学生集中就餐的行为。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开展范围

  (一)除以上规定的项目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二)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但免费提供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须的教辅材料确有困难的,学校可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三)坚决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存车、热饭、饮水等服务,所需费用统一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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