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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本政办发[2006]7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现就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雷电灾害多发的严竣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建立健全雷电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治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设备设施雷电综合防护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通信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制度,各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安全检测,对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市、县气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依法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针对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存在的问题,市、县气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经常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安全生产和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要求,对不接受防雷安全检测,不按规定进行防雷安全装置隐患整改,新、改、扩建防雷工程违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及个人,要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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