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宁党办[2007]3号 2007年1月8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
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

  为加强对国有资金、资产的监管,保证国有资金使用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二、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产抵押取得银行贷款,以自己或亲友名义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三、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国有资金或资产转移到其他单位、个人名下或亲友投资入股和设立的私营企业中牟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擅自将国有资金或资产借给亲友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五、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为亲友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提供担保。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法资金或资产依纪依法予以追缴。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