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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政府令
(第73号)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维护林业和园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和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农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 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防灾减灾计划,并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

  第六条 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发生的特性和传播规律组织实施统防统治。

  第七条 经营、管理林业和园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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