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沈价发〔2006〕19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局发文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 废止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1.关于规范沈阳产权交易中心收费和下调产权转让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1998]40号)
2.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和下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0]322号)
3.关于印发《沈阳市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沈技监字[1989]58号)
4.关于对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6] 92号)
5.关于规范人才交流中介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沈价发[1998] 180号)
6.关于沈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183号)
7.关于规范沈阳市工商事务咨询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沈价发[1998]86号)
二、上述收费文件废止后,有关单位需继续收费的,按《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