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沈价发〔2006〕199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局发文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 废止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1.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2]249号)
2.关于沈阳市佳成价格成本测算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4]86号)
3.关于中级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9]148号)
4.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等几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沈价发[2000]178号)
二、上述收费文件废止后,有关单位需继续收费的,按《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