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省地震局 省建设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逐步增强乡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我省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7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历史上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存在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构造背景。全省有104个县(市、区)处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的设防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1.7%,其中七度及七度以上的高烈度区有58个县(市、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2.3%。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我省63%左右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地区是我省抗震设防最薄弱的地区。1998年的泾阳4.8级地震和2003年的石泉4.5级地震,都不同程度地对农村民房造成了破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抗震能力普遍低下,6级左右甚至更低级别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房屋倒塌毁损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地震安全问题突出。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造福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陕西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实施好这项工程,对于增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