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废止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5]18号)


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申请》收悉。通过一年多的运行,社会反应正常的实际,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会计代理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代理方要与被代理方协商签订书面会计代理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会计代理服务内容及责任:

  (一)代理记帐方式。代理记帐方式分为复式记帐和简式记帐。具体规定按《会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代理记帐服务责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代理记帐服务收费标准:

  1.会计代理服务实行简易记帐的,每户每月不得超过40元。

  2.会计代理服务实行复式记帐的,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200,000元以内的,每户每月不得超过80元;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200,001元至360,000元部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360,001元至600,000元部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400元;6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