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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沈价发〔2006〕19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局发文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 废止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1.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5]18号)

  2.关于规范婚介服务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沈价发[1998]99号)

  3.关于规范汽车交易市场服务费的通知(沈价发[1999]61号)

  4.关于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级牌匾工本费的通知(沈价发[1995]51号)

  5.关于核定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1997]83号)

  6.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9]18号)

  二、上述收费文件取消后,有关单位需继续收费的,按《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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